时间:2018-12-18 13:28:13 点击:3770
来源:【法制日报】《操作市场认定处罚的若干问题》;作者:张子学,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授、研生导师; 联合买卖、相对委托。由于操作不易且违法性比较明显,使用这两种手段的情况不多。虽然“多点合谋”“松散型联合操纵”一度引起较多关注,但近年似乎并无认定案例。 洗售(自买自卖,自成交)。涉及洗售的案件数量不少,但是,由于违法性过于明显,单独或者主要使用此种手段的案件数量不多,大多数案件中表现为一种辅助性手段,比如唐汉博案。根据交易规则,并不排除存在一些合理合法的被动自成交情况,尤其是期货市场的交易,但也的确有行为人刻意压低自成交比例打擦边球。 连续买卖。是主流操纵手段,短线游资“敢死队”模式前几年占据了操纵案件半数以上。近年对这种模式的违法性认识不一,案件数量下降。不过,2017年6月公布的“温州帮”马永威等操纵福达股份案再度引人瞩目。同时,在较长期间内主要通过连续买卖实施操纵的个案依然存在,比如2017年4月公布的朱康军操纵“铁岭新城”“中兴商业”案。 虚假申报。被广泛频繁使用且容易认定操纵目的。2007年以来,证监会已查处了20余宗,较新的是2017年4月公布的李健案。 幌骗交易。主要出现在金融期货交易中的新生并开始蔓延的操纵手段。美国、日本、新加坡均已有处罚案例。我国有涉嫌以此操纵股指期货的情况,如目前尚无结果的通荷国际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