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2-18 13:21:00 点击:3730
来源:【法制日报】《操作市场认定处罚的若干问题》;作者:张子学,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授、研生导师; 蛊惑交易操纵。根据市场感觉,蛊惑交易应是比较多发的操纵手段,但迄今似乎并无处罚案例。究其原因之一,可能是被“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上市公司“误导性陈述”、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信息误导”三类案件屏蔽或取代了。 抢帽子交易。受罚案件已达20余宗。违法趋势是荐股人与交易操作人分离、分工协作,由公共媒体荐股变为市场名人在大户室、营业部等小范围内荐股,以及普通主体借用、租用、盗用分析师名义荐股。特殊主体限制,使得有些获取巨额收益、被央视多次曝光的行为人逍遥法外。此外,根据欧盟、德国的规定与美国的判例,如果发布报告同时披露仓位与交易情况,是否就可阻却违法性,也值得研究。 与上述两者相关的是对积极做空(Activist Short-Selling)的认识。“浑水、香椽”等积极做空机构近年一度横扫美国中概股、港股。香椽积极做空恒大,被香港执法机构认定为披露虚假及/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他人进行交易的市场失当行为。美国监管机构的主流观点则认为积极做空是监管帮手,并无执法动作,一个有趣的案例是2015年SEC v.Craig,被告使用浑水、香椽公司标示与极为类似的推特用户名,编造发布上市公司利空信息,被认定为散布虚假误导性信息操纵股价。中国证监会曾在2013年回复中能兴业问询的函件中,委婉表达了对积极做空的折衷看法。随着A股市场融资融券、股指期货之外股票期权等做空工具的丰富,以及网络自媒体影响力的增强,相应执法问题会逐步凸显。 操控上市公司信息生成与发布型操纵。这是近年新出现的私募机构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谋,前者以连续买卖等交易型手段,后者通过动议、策划、磋商、实施并购重组、高送转等热点事项,操控公司相关信息的生成与发布,共同推高股价实施高位减持。最典型的当属徐翔操纵13家上市公司股价刑事案,以及此前作为预热的上海永邦操纵”宏达新材“行政处罚案。不过,近期公布的碟彩资管与恒康医疗实际控制人合谋操纵案,并无交易手段配合,引发了业界关于如何认识与合法操作监管层曾积极倡导的”市值管理“的困惑,而操纵、信息披露违法与内幕交易行为的交织,使案情更加复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