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2-18 14:32:30 点击:3524
来源:【法制日报】《操作市场认定处罚的若干问题》;作者:张子学,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授、研生导师; 一是操纵主体机构化、职业化、共同化。机构化,是指越来越多地以私募基金作为主体、平台或者通道实施操纵,比如泽熙投资、创世翔、国贸盛乾等案件。职业化,是指出现了一些把操纵市场作为盈利模式、连续多年不断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情况,比如唐汉博案、任良成案。共同化,是指与内幕交易一般是单打独斗的情况不同,不少操纵案件系多人分工配合、共同实施,比如涂忠华等5人案、黄信铭等6人案。 二是操纵时间短期化与反执法周期化。从个案看,呈现出快进快出的短期化特点,数年前曾经猖獗一时的“三高一长”(高比例持仓、高比例对倒、高比例交易、操纵期间长达数年)已基本绝迹。从整体看,呈现出较明显的反执法周期特征,违法者在努力寻找立法、监管与执法的薄弱地带。 三是操纵手段综合化、隐蔽化、智能化。综合化,是指使用单一操纵手段的案件已如凤毛麟角,绝大多数案件系多种操纵手段同时、叠加或者交替使用,比如陈国生案、沈昌宇案、鲜言案等等。隐蔽化,是指涉案账户关联与交易控制关系越来越隐蔽难查。智能化,是指使用新的计算机与网络技术,比如使用报撤单软件实施虚假申报、利用程序化交易实施“幌骗”操纵。 四是操纵目的多元化。不以直接获利为目的的“特定目的”操纵越来越多。 五是操纵范围拓展化。新市场、跨市场、跨境操纵案件均已开始出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