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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律科学】《董必武刑事法律思想初探》 作者:潘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研究生导师; (一)治国应靠法制 董必武十分重视刑事立法工作。早在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董必武曾担任国民党湖北省执行委员会委员。为了打击土豪劣绅破坏农民运动的各种犯罪行为,董必武力主制定并通过了《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和《审判土豪劣绅暂行条例》,分别规定了破坏农民革命运动的各种犯罪及其刑罚和诉讼程序及审判原则。由于这两个条例制定之时,正值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在武汉召开,为了扩大在全国的政治影响,打击右翼势力的气焰,董必武代表国民党湖北省党部向全会提交了这两个条例,会议审议后正式批准,印发到全国。这对支持全国的农民运动,推动惩治土豪劣绅的斗争起了积极的作用。 董必武还积极参与制定了武汉国民政府于1927年3月30日颁布施行的《国民政府反革命罪条例》。在《论新民主主义政权》一文中,董必武指出:“建立新的政权,自然要创建法律、法令、规章、制度。我们把旧的打碎了,一定要建立新的。否则就是无政府主义。如果没有法律、法令、规章、制度,那新的秩序怎样维持呢?因此新的建立后,就要求按照新的法律规章制度办事。”{2}(P41)他甚至说过“恶法胜于无法”,意思是我们的法虽然一时还不可能尽善尽美,但总比无法要好。他号召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司法工作者,“用革命精神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学习新民主主义的政策、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来搜集与研究人民自己的统治经验,制定出新的较完备的法律来”。{2}(P46)在董必武领导和主持下,建国初期我国制定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1951年2月),《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1951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1952年4月),为惩治反革命犯罪,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为惩治和防止伪造、变造国家货币或贩运伪造、变造的国家货币的犯罪行为,稳定国家的金融秩序,为打击贪污、盗窃、受贿、行贿等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二)党要重视立法工作 董必武高度重视法制的重要性,对法律在调整社会各方面关系的独特作用有着非常深刻的认识。他认为:“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说到文明,法制要算一项,虽不是唯一的一项,但也是主要的一项。”因此他在各种场合都强烈地呼吁人们重视立法工作和司法工作,尤其是党要在思想上真正重视立法和司法工作。在1950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上,董必武作了《要重视司法工作》的重要讲话,强调要有法律,指出:“目前我们已有了类似宪法的共同纲领和政府组织法等,要制定完备的法律,需要长期的工作,先有一个基础,逐渐发展,逐渐充实,就会趋于完备。”他特别强调在司法工作初建之际,思想建设特别重要,必须把它视为司法工作建设的前提。{2}(P101—102)他对新中国的法制建设一直充满了信心,以为只要认真重视,逐步推进,中国的法制会取得长足的进步。 (三)法制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董必武正确地认识到,在人民政权建立和巩固之后,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应当及时转到经济建设上来,为经济建设服务。他在《关于<1954年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的说明》一文中非常精辟地指出:“政法工作主要任务是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并又强调“经济建设有计划,政法工作没计划不行”。{2}(P302)在《司法工作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一文中,董必武指出:“1953年4月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在决议中,就强调提出司法工作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党的总路线提出后,也就更明确了这个方针。” (四)应以依法办事代替运动治国 董必武正确地指出,应当以依法办事代替运动治国,逐步实现依法治国。他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过依法治国的口号,但他的依法办事的主张的确是依法治国原则的核心内容。他指出,过去是搞运动,现在要靠法律。“过去没有运动就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制定法律是在运动起来以后才订法律,我们不能等着法律订好了再搞运动。将来还有没有运动?也还会有。比如普选运动。但与过去比较起来,能够比较按照法律来做,一般可以先订出法律,然后按法律办事,这是合乎目前情况的。”正是基于对法律的功能和作用的正确的定位以及对治国方式从运动型到依法办事型转变的正确认识,董必武多次呼吁加快刑事立法的步伐,并对立法工作进展缓慢的问题表示忧虑。“为什么把立法摆在前面?因为立法工作特别是保卫经济建设的立法工作,相应落后于客观需要,今后如果按法律办事,就必须着重搞立法工作。”{2}(P302—303)在《关于党在政治法律方面的思想工作》一文中,董必武指出:“人民取得国家权力后,应当及时地把人民的意志用必要的法律形式表示出来。这本来是可以做到的,但是有的我们不知道这样做。比如拿刑法来说,当然目前要创制一个很完整的刑法,条件还不够,但是如刑法指导原则或刑法大纲是不是有可能制定出来呢?应该说有充分的可能。因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现在,我们接受并审判的案子大概总数在800万至900万件,其中有三分之一是刑事案件,这样多的刑事案件我们都审判了,假设我们不能总结出一些经验作为指导的原则,那除了我们无能之外是不能有别的话说的。另外,关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程序法,在建立人民司法制度上是基本性的法规,非要不可的,我们接受并处理了八九百万件案子,诉讼法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的,把做这些工作的经验总结起来,大家认为可行的,再提高一步成为法律,这样做是不是可能呢?完全有可能。但是有了这许多经验,我们还不知道整理运用,结果到现在两个基本的刑事法规还方在起草,……从此可以看出,我们有些必须用法律表现出来的东西还没有用法律表现出来。”{2}(P342)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做的著名的发言《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董必武再次对法律不完备的状况提出了批评,他指出:“法制不完备的状态,在新建的国家内是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时候的。我们不可能也不应该设想,一下子就能够把国家的一切法制都完备地建立起来。这样想是不实际的。但是,现在无论就国家法制建设的需要来讲,或者是就客观的可能性来说,法制都应该逐渐完备起来。法制不完备的现象如果再让它继续存在,甚至拖得过久,无论如何不能不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尽管董必武在多种场合对立法不完备的问题表示不满,并且在他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做了许多补救的工作,如在1955年总结14个大中城市人民法院刑事、民事案件审理程序经验的基础上,完成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民事审判程序的总结,发至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试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在当时运动治国几成风尚的情况下,董必武的正确主张实际上并未得到重视,1957年反右斗争开始后,法律虚无主义占了上风,刑法和其他董必武认为不可缺少的法律的制定工作最后完全停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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