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5-16 13:54:00 点击:3771
来源:【法律科学】《董必武刑事法律思想初探》 作者:潘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研究生导师; 董必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和卓越的领导人之一。他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以其高尚的人格、丰富的法学素养和对法治价值的真诚确信,反复地、不厌其烦地强调依法办事的好处和重要性,是新中国第一代领导集体中最早倡导法治并且为新中国法治的创立和完善作出了不懈努力的人。研究和学习他的丰富的法律思想,对我们现在进行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工程具有极为重大的指导意义。 一、董必武刑法思想的形成和发展 董必武小的时候,勤奋好学,曾中过秀才,同时极具反抗精神和正义感。1903年他18岁时,在5、6月间参加黄州府考试中,学政对考生强行搜身,考生拒绝,学政将一考生殴打致死,激起黄州考场风潮,遭省抚台派兵镇压,董必武曾参加封锁龙门,包围贡院的斗争。{1}(P18)8月间,他赴武昌参加乡试,路过巡抚衙门,因好奇到门口观望,被守卫诬为“窥探官衙”,遭到一顿殴打,遂愤而弃考回乡,“从此,恨死当官人”。{1}(P18) 1906年4月,《民报》第3号发行号外,列举《民报》与《新民丛刊》之间的根本分歧有12个问题,同改良派展开激烈的论战,董必武认真研读了两派的文章,了解了孙中山、章太炎为首的革命派的观点和主张,经过思考鉴别,思想日渐倾向革命派民主主义的主张。{1}(P21) 1907年,日知会遭破坏,刘静庵等被捕,刘在法庭上慷慨陈词,虽遭种种残酷刑罚折磨,仍戟手指骂不绝,后瘐死狱中,被人们誉为“铁汉”。董必武对刘静庵这种英勇不屈、视死如归的革命精神极为敬仰,并对封建的野蛮司法制度和残无人道的刑罚手段极为鄙弃,深恶痛绝。{1}(P23)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后,董必武积极投入到革命之中。同年12月,奉武昌军政府之命,以理财部特派员的身份赴黄岗为革命募捐筹款,后又奉派调查处理当地绅士诬告黄岗知事贪污案。他不畏权势,力主正义,在认真查核后,证实黄岗知事并没有贪污,使此诬告案得到了较公正的处理。{1}(P30) 辛亥革命失败后,董必武于1914年东渡日本,考入东京私立日本大学法科,攻读法律,并于1917年2月赴日本参加毕业考试合格。期间较为系统地学习了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对西方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曾在与友人的信中表示,“惟美国为条顿民族之殖民所组成,其程度特高,国情安定,社会已良,而后产生善良之政府。其余各国,大率类是。历史所陈,吾国亦莫逃其例”。{1}(P34)这时他已经认识到民主与法治乃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中国也不能例外。1917年4月从日本返回武汉后,董必武和张国恩合办了一个律师事务所,因第一个案件办得迅速而且获得了胜诉,在社会上赢得了一定的声誉。 正是因为董必武从青年时代就切身体会到封建专制制度下司法制度的野蛮、残酷和专横,耳闻目睹了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的文明和进步,并且在日本接受了较为系统的法学教育,对法治的价值和作用有深刻的认识,回国后又曾经开办过律师事务所,并且成功地打赢过官司,所以他在以后的革命实践中,都十分重视和强调依法办事的重要性。作为中国共产党中少有的既学过法学又从事过律师工作并且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担任党和国家政法工作领导职务的高层领导人,董必武独特的经历使其刑法思想具有极为深刻的内涵和长久的生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