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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于:《法学研究》2018第05期《法教义学与法治:法教义学的治理意义》; 作者:蕾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研究生导师; 为了确保法的安定性,建构融贯的中国法律体系,就必须形成中国的法教义学体系。如前所述,这一体系由教义学方法与教义学知识两个层面构成,而中国法学者需要同时在这两个层面上进行努力。 (一)教义学方法的层面 在教义学方法的层面上,应当注重对于法学方法论与一般法学说的研究。法学方法论主要围绕法律解释展开,一般法学说的任务集中于概念建构,而体系化则贯穿于解释与建构的过程之中。具体而言,需要从以下两方面着力。 其一,法学方法论研究的精细化。法教义学致力于在具体的细节上,以逐步进行的工作来实现“更多的正义”。为此,就需要有一套细密而绵实的法律适用技术,尤其是法律解释的技术。国内法学方法论研究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在2000年之后一度成为“显学”,但近年来有趋冷的趋势。究其原因,一是方法论研究尚未摆脱从西方移植理论学说的命运,二是倡导者中有许多是纯粹做抽象理论研究的法理学者。这就使得国内方法论研究呈现出双重缺陷:一方面是“上不去”,另一方面是“下不来”。所谓“上不去”,是说以往的研究对于继受而来的学说没有给予法理论层面的反思,仔细辨明哪些是属于体现方法论必要构造的学说,哪些又属于仅体现特定国家甚至特定学者之个性的学说。当然,反对单纯照搬西方学说,尤其是特定西方国家的学说,并不是说方法论研究不具有一般性。所谓“下不来”,是说以往的研究缺乏对司法实务的关注,方法论研究就无法“落地”。国外的方法论学者多为某一部门法领域的专家,他们的方法论主张与对部门法实务案例的接触密切相关。中国的方法论研究则在整体上没有与具体的部门法教义学相结合。为此,今后的研究应当由法理学界、部门法学界与司法实务界三方合力,进行法理论证与实例验证相结合的精致化研究。 其二,一般法学说的再提倡。法教义学指涉单个法律体系的实在法,而在所有现代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又都可以区分出诸多特殊法教义学,如民法教义学、刑法教义学、宪法教义学等。关于实在法的一般法学理论可以指涉单个、多个或所有法律体系。如果它指涉单个法律体系,那就是一般法教义学,它是各个特殊法教义学的共同部分。如果指涉多个甚至所有法律体系,它就超出了法教义学的范畴。由于当代各国法律体系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相互影响和借鉴的产物,一些基本概念如法律规范、法律效力、权利、义务、违法、责任、制裁等,基本存在于所有类似的法律体系之中,如此就产生了关于实在法的一般法学理论即一般法学说的需要。一般法学说研究的就是实在法各个领域所共同而普遍的基本概念、基本结构及其一般基础,它属于法律和法学领域基本概念的分析理论。基本法律概念的研究曾在中国学界领风气之先,在学术思想受到较大禁锢的年代起到了解放思想、树立航标的重要作用。但近年来,这种研究在以问题和学派思想为主流的法理学界和在以立法论与解释论为主导的部门法学界都日趋沉寂。事实上,概念研究与问题、思想、立法、适用等层面的研究并不矛盾,前者恰恰是后者的基础。我们对于一般法学说的现有研究成果还远远未达到能够固步自封的地步,相反,借鉴当代语言哲学、分析哲学、伦理学的研究成果继续精耕细作,提供一套价值圆融、逻辑严密的概念体系,对于中国法教义学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 (二)教义学知识的层面 在教义学知识的层面上,未来的方向应当是努力结合判例研究、习惯梳理和法律评注的编纂,构造出具有本土特色的教义学知识体系,尤其是通说体系。 一是判例研究的系统化。判例研究在中国学界呈现方兴未艾之势:不少刊物都开设了案例研究的专栏,最高法院主办的《法律适用》甚至专门新增了《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有的教科书紧密结合学说、法条与案例进行写作,也有专门的案例丛书出版。案例教学,乃至专门的案例研讨课程在一些大学都被纳入了本科课程体系;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将案例指导制度作为重要一环,指导性案例已经引发学界的追踪与研究。这些都为中国法教义学的发展提供了契机。但是,不少研究依然停留于“就案论案”“以案说法”的程度,没有进行深入的教义学层面的剖析与论证,更没有提供一般化的法教义规范。今后,学界对于判例的研究应予以系统化。这既意味着判例解析应成为法学研究、教学的常态,更意味着应当围绕法条的解释与续造,基于个案并超越个案,去提出并证立法教义知识,促使将相关领域的法教义知识构造为融贯化的整体。 二是习惯的规范化。习惯在司法裁判,尤其是民商事裁判领域具有重要意义,它既可以作为一般条款的解释依据,也可以作为填补法律漏洞的补充性法源。一方面,习惯基于长期、稳定、均匀和普遍的交往实践形成,并被参与者确信,参与这项实践就是在遵守既存的法律,因而具有拘束力;另一方面,作为地方性知识,对于案件的当事人习惯也具有很强的说服力。正因为如此,习惯(法)的研究在中国学界一直是一个热门:有学者长期关注地方习惯法并著作甚丰;有专门以习惯法为主题的刊物,也有开设相关专栏的刊物;每年都会有为数不少的研究论文发表。但是,目前对于习惯的研究要么关注其法源地位,要么聚焦于习惯在个案中的作用,要么做基于实证调研的梳理和描述,基本没有与教义学研究发生关联。事实上,习惯,尤其是释法型习惯可以成为本土化的法教义知识的绝佳来源。这一点对于大规模移植西方法律的中国来说意义匪浅:即便我们的制定法在很多方面借鉴了西方制度,也不意味着法教义知识的西化。即使是在继受他国法律的基础上,也可以结合本土习惯发展出自己独特的法教义。习惯的类型化与规范化是中国法教义学知识体系形成的重要一环。 三是法律评注工作的深入开展。法律评注是法教义学知识体系的集中展现。从某种意义上讲,对于德国法治实践提供最大智识支撑的并不是哪一本学术著作,而是一部部卷帙浩繁、体系恢弘的法律评注书。法律评注具有鲜明的实务导向,它以解释现行法为中心,竭力回答相关领域的一切问题,重视案例,秉承教义学方法,对于法学教育、司法实践和立法等活动都有重要影响。法律评注近年来在国内颇受关注:有学者主持研究了相关的课题与项目;有相关的著作与个别单行法的评注书出版;一年一度的中德民法评注会议自2015年起举办;《法学家》杂志自2016年以来特辟“评注”专栏,专门刊发针对某一法律条文的单条评注。这些都为未来法律评注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诸多有益的尝试。目前,中国的民法总则已经出台,民法分则正在审议过程中,竟民法典之全功已非不可及之事。接下去就是民法典的实施问题,而民法典的评注对于民法典实施的意义不言而喻。但是,由于制度约束、知识储备与激励机制等方面的原因,如想在民法典制定之后迅速组织人力编纂法典评注,尚有大量的预备性工作要做。无论如何,法律评注对于中国法学和法律体系的未来至关重要。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以点滴积累和水磨之功将正处于萌芽阶段的我国法律评注编纂工作推展前进,是形成中国法教义学知识体系的必由之路。 德国当代学者迪特里希森在《法教义学的道路》一文中曾概括说,“教义学命题虽以‘智识上的认知活动’为基础,但同样也在此意义上包括‘意志行为’,即它们将引入对‘社会冲突或经济冲突的恰当调整’”。所以,法教义学虽是学者的志业,也必将介入一国的法治实践之中。最低限度的法治概念,一方面以法的安定性作为构成要素,另一方面则以建构融贯法律体系为基础条件。作为方法的法教义学既能促进法的安定性,又有助于融贯法律体系的建构,因而对于任意类型的法治都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既要运用普适性的教义学方法,又要塑造本土化的教义学知识体系。在此意义上,形成中国的法教义学体系或许也可以被视为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内在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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