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7-26 16:36:45 点击:2985
中国政法大学2012-2013学年第二学期《民法学原理》(一)期末试题 (A卷) 课程号:302010013 学院 班级 姓名 学号 成绩 说明: 1.本试卷共5种题型,满分100分。 2.答题书写应当工整清楚,否则酌情扣分。 3.请将所有答案写在统一答题纸上,否则不给分。 4.请将答题纸与试卷一同交回,否则酌情扣分。 5.请监考老师将试题和试卷分别装袋。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共10题,每题1.5分,共15分) 1.王甲的儿子王乙16岁,正在读高三。端午节当天,王甲带着王乙到商场准备买一台彩电。因商场人多,两人走散。王乙看到一款正在促销的彩电,款式好看,价格便宜,遂以自己的名义订购了一台。关于该合同的效力,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B )。 A.该合同使王乙纯获经济上的利益,应当认定为有效 B.如果王甲不同意该合同,那么该合同就是无效的 C.如果商场相信王乙是成年人,那么该合同就是有效的 D.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商场可单方面撤销该合同 本题考点:理解什么是纯获利益,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实施法律行为)的效力:效力待定。 2.孙某有一套仿古家具,价值10万元。2007年7月2日,赵某在孙某家见到该套家具,十分喜欢,想要购买。孙某谎称该套家具系祖上传下来的,舍不得出售。后经协商,双方以80万元的价格成交。2008年6月2日,赵某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套家具进行鉴定,才知道原来是仿古家具,市价不超过1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B )。 A.孙某的行为构成欺诈,赵某有权在2010年6月2日前撤销合同 B.孙某的行为构成欺诈,赵某有权请求法院将家具价格减少到10万元 C.赵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赵某有权在2008年7月2日前撤销合同 D.赵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赵某有权请求法院将家具价格减少到10万元 本题考点:欺诈和受欺诈行为的确定。受欺诈行为的撤销权为一年,从知道和应该知道可撤销理由开始起算。 3.甲将自己的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转手卖给不知情的丙。结合我国现行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B )。 A.该合同属于无效法律行为,甲有权主张该合同无效 B.该合同属于有效法律行为,甲、乙、丙均无权主张其无效 C.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须经甲追认后才能生效 D.该合同属于可撤销法律行为,甲有权撤销该合同 本题考点:负担行为的效力 4.关于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B )。 A.“如果北京今年下雨没有淹死人,我就赠送你一台电脑”,这是个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B.“如果李四在抽奖中中奖,我就将房屋以评估价卖给你”,这是个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C.并不是所有的法律行为都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D.在附条件法律行为中,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本题考点:对附条件和附期限法律行为的理解 5.以下权利中,不是支配权的是:( D ) A.物权 B.知识产权 C.人身权 D.债权 显而易见:债权是请求权,而非支配权。 6.以下对“请求权基础”概念解释正确的是( A )。 A.指支持某项请求权的法律规范 B.指包含某项请求权的法律关系 C.指产生某项请求权的法律行为 D.指产生请求权的基础性权利 本题考点:对请求权基础的理解。寻找请求权基础就是寻找支持请求权的法律规范。 7.甲乙为朋友关系,某年1月1日甲从乙处借款1万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1月2日,两人因琐事吵翻,乙当即向甲逼债,甲拂袖而去。问乙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从( C )起算。 A.1月1日 B.1月2日 C.1月3日 D.1月4日 本题考点:对未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未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但应给对方准备期间,对未定履行准备期间的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不履行债务的次日开始起算。 8.关于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D )。 A.我国继承法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意味着未出生的胎儿具有权利能力 B.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 C.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享有始于出生前,但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始于出生后 D.胎儿既不具有权利能力,也不具有行为能力 本题考点:胎儿是否具有权利能力。 9.关于民事权利的相关问题,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B )。 A.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权利人的追认权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B.可撤销行为的撤销权 ,必须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 C.请求权只能针对特定的对象行使,且须是权利受到侵害后才会产生 D.甲向乙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是行使请求权 本题考点: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原权型请求权和救济型请求权的确定;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性质;可撤销行为的行使。 10.以下关于法人的表述,正确的是( B )。 A.法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为法人的有限责任 B.法人必须是拥有独立财产的团体,而拥有独立财产的团体并非一定是法人 C.法人与法定代表人为同一法律人格,故法人的财产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财产不可分离 D.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就是法人的委托代理人 本题考点:法人的财产责任是独立责任,股东的责任才是有限责任;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财产是分离的;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代理人的区别。拥有独立的财产仅是法人的特征之一,但有独立的财产未必是法人。 二、名词解释题(共5题,每题3分,共15分) 在名词解释中应有以下必要的知识点: 1.抗辩权: 考点:抗辩权的作用是对抗请求权和阻碍请求权效力。 2.诉讼时效 考点:诉讼时效适用的权利是债权请求权;请求权人在法定期间内连续不行使请求权;则在诉讼时效届满时产生拒绝给付的抗辩权。 3.表见代理 考点:表见代理的类型,充分无权代理(未曾授权,越权,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的要件; 被代理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表象;表见代理的效力:被代理人对表见代理负责。 4.权利能力 考点: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5.附条件法律行为 考点: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作为确定法律行为的效力的依据,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具有不确定性。 三.简答题(请针对问题作答。共4题,每题10分,共40分) 1.简述撤销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考点: ① 财产关系的效力:(民法通则25条)(民通意见39、40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如果财产被善意第三人合法取得,保护善意第三人。 恶意陷他人于死亡者,属侵权行为 ② 人身关系的效力:(见民通意见37、38条)最高法院《民通意见》:第37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第38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第39条,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第40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2、人格权的概念及特征。 考点: (一)概念:以权利人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二)特征:专属性、绝对性、开放性、非财产性。 (1)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特定人身不可分离,与生俱来。 (2)人身权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不得转让、不得抛弃,不得继承,不得非法限制与剥夺。 3.简述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的区别。 考点:两者的区别要点是:(要有简单论述)。 1、设立基础不同; 2、设立目的事业不同; 3、设立人与法人的关系不同; 4、设立行为不同; 5、有无意思机关不同; 6、设立方式不同。 7、解散原因和解散后果不同。 4.简述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关系。 本题考点:1、负担行为(简称债权行为或债务行为)是旨在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给付义务)效果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是旨在发生财产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 2、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别 1) 法律效果不同;(负担行为产生给付义务效果,处分行为产生权利变动效果) 2) 标的物是否特定不同;(负担行为的客体不特定,处分行为的客体必须特定) 3) 对行为主体是否具有处分权要求不同;(处分行为的主体须有处分权) 4) 是否要求公示不同。(处分行为须公示才生效)。 3、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关系 (1)并存关系(两行为基于同一客体并存)两行为并存中的效力关系(如买卖合同) ①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均有效。 ②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均无效。 ③ 负担行为有效,处分行为无效。 ④ 负担行为无效,处分行为有效(处分行为是无因行为) 负担行为无效,处分行为无效(处分行为是有因行为) (2)非并存关系① 仅有负担行为,而无处分行为。如劳务、雇佣合同。 ② 仅有处分行为,而无负担行为。如抛弃物权。 (上述简答题少答任何一个考点均扣分) 四、实例分析题(本题共12分) 甲委托乙采购茶叶,并给了乙一份无期限限制的授权委托书。10月份,甲通知乙取消委托,并要求乙交回授权委托书,乙因故未交。11月,乙以甲的名义与丙订立了一份价值10万元的茶叶订购合同。请回答以下问题: 1.如果乙在与丙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提供了授权委托书,则如何认定该合同的效力?为什么? 2.如果乙在与丙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未提供授权委托书,则如何认定该合同的效力?为什么? 3. 如果丙明知乙的代理权已终止而仍与之订立合同,由此给甲造成损失,甲如何寻求救济? 答案要点:(每点4分) 1、.如果乙在与丙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提供了授权委托书,该合同的效力有效,因为是表见代理。 2、 如果乙在与丙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未提供授权委托书,该合同的效力是效力待定, 因为是无权代理。 3、如果丙明知乙的代理权已终止而仍与之订立合同,由此给甲造成损失,丙乙负连带责任。 五.论述题(本题18分) 论无效与可撤销法律行为的区别。 本题答案要点: 1、 无效法律行为和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概念,不同的制度价值。(6分) 2、 列举无效法律行为和可撤销法律行为的不同类型(事由)(8分) 3、 无效法律行为的效力和可撤销法律行为的不同效力(4分) 参考答案: 1、 概念和特点不同:无效(绝对无效)的法律行为是不具备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当然、确定、自始不发生法律行为固有效力的行为。其特点:行为成立,但欠缺有效要件;效力绝对不发生;任何人均可主张该行为无效。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依法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法律行为。其特点是:行为成立且效力已经发生;存在可撤销的原因; 当事人一方有撤销权 ;撤销后效力自成立之始起无效。 2、 制度价值不同:无效的行为所欠缺的要件主要是意思表示的内容违法,事关国家利益,或事关私法自治(如行为人无行为能力和恶意串通的行为)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秩序(他人利益),应确定无效。可撤销、可变更的行为是行为人意思表示有缺陷,使表示行为与要达到的效果不一致,应保护受害当事人,给其重新选择的机会,由他决定是否维持或变更该行为的效力。 3、 行为类型不同:无效的法律行为的类型是: 1)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 2)以欺诈、胁迫手段实施的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的行为 6)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可撤销行为的类型是:1)受欺诈而为的行为2)受胁迫而为的行为3)乘人之危而为的行为4)因重大误解所为的行为5)显失公平(暴利)的行为 4、 效力不同:无效的行为自始无效。可撤销行为的效力-发生撤销权或变更权。1)撤销权是权利人依其单方意思表示消灭法律行为的民事权利。2)有变更、撤销权的人:法律行为的表意人,显示公平的受害人,上述人员的权利继受人。3)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依诉讼或者仲裁程序行使。4)撤销权的效力:使被撤销行为溯及到行为成立之时不生效。5)撤销权的不行使:撤销权人不撤销,使可撤销行为确定变为有效法律行为。6)撤销权除斥期间: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7)撤销权消灭:一年内不行使或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8)变更权:权利人依其单方意思表示使撤销行为的内容发生变更的民事权利。 上述要点未答均酌情扣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