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7-07 17:35:17 点击:3351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国际私法简答题和论述题1.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关系(包括商事关系)。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即构成涉外民事关系: (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各方均为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 (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或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履行的某项义务;(3)作为民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外国。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2.法律冲突是怎样产生的? 法律冲突是指涉及两个甚至两个以上国家的民事关系,因它们的民事法律规定各不相同,却都要求对该民事关系进行管辖或适用,从而造成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或抵触。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之所以产生法律适用的冲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二是所涉各国民法的规定不同;三是司法权的独立;四是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赋予外国人在内国平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并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3.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方法。 答:各国最早采用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问题的办法是通过冲突规范来制定各种不同性质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但是,这种解决途径只指出有关的民事关系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而没有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而它只起到“间接调整”的作用。另一种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途径,就是有关国家通过国际条约,制定一些统一的实体规范,将彼此在民、商法的分歧统一起来,并供缔约国的当事人直接用于有关民事关系之中,从而消除法律冲突,避免在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作选择。 4.国际私法主权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的基本内容。 答:主权原则本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最基本原则,但由于国际私法所调整的也是一种涉及不同国家立法、司法管辖权的关系,因此,主权原则也是国际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我们在处理涉外经济、民事关系时,必须贯彻独立自主的方针,并尊重他国的主权,具体表现为任何主权国家都有权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规定自己的或自己可以接受的冲突法制度;各国除应遵守国家习惯法的一些基本限制外,都有权制定自己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制度;并在未明示放弃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权时,任何其他国家的国内法院都无权受理以国家为被告或以其财产为标的的诉讼等。主权原则乃国际私法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基础。 随着国际经济联系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科技合作的全面发展,国际私法关系将越来越成为国际社会中一种重要的法律关系。任何国家要想得到经济、技术上的迅速发展,就必须诚恳地同别国合作,这就要求在处理发生于经济、贸易、技术和人员交往过程中的各种国际私法关系时,也必须自觉贯彻平等互利原则。即首先要承认各国民商法处于平等地位,在可以而且需要适用外国法时应予以适用;同时还要承认内外国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他们的合法权利应受到同等保护。 5.国际司法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基本内容。 在知识经济和全球化时代,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贫富差距,资本和技术输出国与输入国的经济实力的差距,以及社会上雇主与劳动者、生产者与消费者、男人与妇女、父母与小孩之间利益上的对立,在相当长时期内还将存在,处理不当,仍有可能威胁人类社会的和平与发展。因此,就像WTO这样的国际贸易组织,也得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故在处理国际私法关系时,坚持这一原则,也是很有必要的。 6.法律冲突的实质是什么? 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法律的域内效力,主要体现国家的属地优越权,法律的域外效力主要体现国家的属人优越权。因而,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的冲突,也就是外国的属人优越权与•内国的属地优越权的冲突;而内国法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也就是内国的届人优越权与外国的属地优越权的冲突。属人优越权与属地优越权仅是一个矛盾的两个方面,而国家的属地优越权一般居于主要方面,这是因为国家对其在外国领域内的公民行使属人优越权时,必然受到他国属地优越权的制约或限制。 7。区际私法有哪些基本特征? 区际私法的特征主要表现在:首先,它与国际私法不是发生在同一个层面的问题,区际私法只是依国际私法规则指定应适用某国法律作准据法之后,才可能遇到的问题。其次,由于区际私法处理的是一国之内不同地区的法律冲突,在多数情况下,不同地区的法律近似性会更大,而且往往要受到中央宪法的制约,因而在法律选择方面都比较宽松。再次,在国际私法中,国籍是属人法的一个很重要的连接点,而在解决区际私法冲突时,国籍这个连接点完全不起作用。 8。怎样理解法律的时际冲突? 法律的时际冲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新旧法律的冲突(参见教材第9页1960年纽约州法院受理的非婚生子对其父提起确认父子关系之诉)。第二种情况是动态冲突,即前后两地法律的冲突,如在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情况下,某一动产在原所在地国属于不可转让物,后来移到一允许转让这种物的国家,就需要确定究竟应适用原所在地法还是后一所在地法来决定该物是否可转让的问题。 9.简述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基本观点。 其主要代表人物为巴托鲁斯。这一学说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首先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和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主要的相互联系的方面来进行探讨:(1)城邦的法则能否适用于在域内的一切人(包括非居民)。(2)城邦的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以外的自己的居民。并把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完全建立在“物法”和“人法”的区分上,认为凡属物法,则必须在制定者管辖领域内适用,且也只能在其管辖领域内适用,而人法,只要不是那种“令人厌恶”的、亦即对人不利的禁止性法则,是可以随其居民之所至而适用于域外的。巴托鲁斯为了区分哪种法则是物法哪种法则是人法,借助法条词语结构分析,如认为某一法条的主词是物,则属于物法;某一法条的主词是人,则属于人法。例如,法条规定不动产“由长子继承”,因其主词是“不动产”,是物法;反之如法条规定为“长子继承财产”,因其主词是“长子”,是人法。 10。简述优利克。胡伯的三原则。 答:在17世纪,“国家主权”这个近代国际法上的基本概念已经提出来了。荷兰的法则区别说学者们从这种主权观念出发,认为每一独立主权国家,是必须要排除任何适用外国法的义务的,仅仅是出于一种“礼让”,而且必须与本国主权权力者的臣民的利益不相违背时,才是可以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的。胡伯把荷兰礼让.学派的这种思想加以系统化,从而提出了他有名的三原则,就是: (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则无效;(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 (3)每一国家的法律如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在自己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才不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及臣民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