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考研:宪法必背稿! 政大考研 1、宪法 概念:宪法是规范民主施政规则的国家根本法,是有关国家权力及其民主运行规则、国家基本制度以及公民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成。它是现存社会经济结构要求的集中反映,是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体现。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特征): (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宪法规范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总体运行规则,以及各种政治参与主体诸如国家机关,各政党,各种政治力量和公民的政治地位和权利义务界限。 (2)宪法效力的最高性。一方面,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为对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其次,宪法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标明,任何其他的法律都不得与其相抵触,如果同其抵触,该法律即为无效。另一方面,宪法的最高效力表现为对人的最高效力。 (3)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最高地位。
2.宪法的本质属性 一,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1)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2)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宪法确立的目的就是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 (3)从宪法的内容来看,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是宪法文本中最为主要的部分,对国权的规制也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和保障公民的权利。 (4)从国家法律体系来看,宪法是全面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并且对于其他一般法律中对公民的法律权利的设计和规定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二,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1) 宪法确立了国家的民主施政规则。 (2) 表现为宪法规定了代议制和普选制,为人民主权的实现构建了政治运行机制。 (3) 还表现为它以根本法的形式赋予人民广泛的政治权利和其他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为民主施政构建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4) 还表现为它具体规范了国家机构的职权和行使程序,为国家权力的运行提供了法定界限,保障民主施政,是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 三,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1)宪法确认社会各阶层的政治地位,首先表现在宪法是在社会斗争中取得胜利并掌握了国家政权的那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统治阶级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本阶级的斗争成果、巩固本阶级已经取得的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统治地位的法律武器。 (2)宪法的内容和形式要受到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决定和影响,这是各阶级社会政治地位的动态反映。
3.宪法与宪政 概念:宪政是指以宪法为依据,以控制权力为手段,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过程和政治形态。 基本要素:一,宪政一词源于西方,其基本价值目标是通过限制政府权力以保证公民权利。二,宪政过程既具有普世价值,又有特殊性,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宪政模式。三,宪政与民主,法治,人权和自由有内在的逻辑联系。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1)二者互为基础和前提,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二者是辨证统一的。 (2)在世界宪政历史发展过程中,先有宪政时间,后有宪法文本的制定。 (3)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律体系的核心,宪政是宪法规范与宪法实施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4)宪政指导宪法制定和修改,宪法是宪政理念的表现形式。 (5)宪法是宪政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宪法就无所谓宪政,宪政是宪法的生命,离开宪政的宪法就是一纸空文。 (6)宪法是静态意义的法律文本,宪政是动态性质的实践过程。
4.英美法三国宪法的特点 (1)英国宪法:最早实行宪政;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包括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典型的柔性宪法,宪法和普通法律的效力相同。3点 (2)美国宪法: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刚性宪法,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适应性;民定宪法,遵从人民主权原则;确立三权分立和联邦制等重要原则。4点
(3)法国宪法:宪法数量多,已有14部,各个时期内容变化很大;即有钦定,也有协定,还有民定;一直都是成文宪法;刚性宪法,现行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了严格的修宪程序;1791年宪法是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以保障人权为特点。 4点
4.宪法的发展及其趋势 (1)各国宪法越来越强调对人权的保障,不断扩大公民权利的范围。 (2)政府权力的扩大,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各国宪法一方面确认和授予政府更多的权力,另一方面也更加注重通过设定多种监督机制对政府权力加以限制,以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 (3)各国越来越重视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来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各国普遍认为,必须建立完善违宪审查的机构与制度,行使违宪审查的职能,保障宪法的实施。 (4)宪法领域从国内法扩展到国际法。许多国家的宪法出现了同国际法相结合的内容。在人权的国际法保障方面尤为明显。
5.宪法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核心和主导) (2)基本人权原则 (3)法治原则 (4)权力制衡原则
6.宪法的分类 一,形式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是否有统一法典形式) (2)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以及程序) (3)钦定宪法、协定宪法(瑞典)和民定宪法(制宪的机关) 二,实质分类 资本主义类型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7.宪法关系 概念:经由宪法调整而包含有宪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点: (1) 宪法关系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几乎包括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且均属于宏观的或原则性的社会关系。 (2) 宪法关系的一方总是国家或者国家机关。 类型: (1)国家与公民的关系(2)国家与其他社会主体的关系(3)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4)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8.宪法规范的特点 (1)内容的政治性(最主要特点) (2)效力的最高性 (3)立法的原则性(宪法的原则性是宪法的概括性、适应性和相对稳定性的基础和综合体现) (4)实施的多层次性
9.宪法的作用 宪法对政治过程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实际效用。体现宪法的价值要求,是宪法功能的具体化。相对普通法律而言,宪法的作用具有根本性、决定性、指导性和相对稳定性的特点。 (1)保障人权。是实现人民享有主权,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表现和必然要求。以下方式实现:一,将人权法律化和规范化。二,宪法为人权确定基本的范畴。三,宪法通过规范权力行使和民主机制,保障人权不受侵犯。 (2)保障民主。宪法确认民主革命的成果,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和具体化;宪法对国家权力及其运行的政治过程进行严格的规范;并通过规范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民主权利的实现。 (3)保障法治。 (4)保障经济制度。通过规定经济制度,确认社会的基本经济结构。规定国家经济的发展目标,各种基本政策,提供宏观性知道。保障经济制度、各种经济形式不受侵犯。保障宏观经济的协调均衡发展。 宪法发挥作用的条件:宪法规范的科学性,法制的健全和完善,违宪审查制度的有效运行,公民的宪法意识。
10.宪法保障 概念:以宪法监督为核心内容,是国家为了促进宪法的贯彻落实而建立的制度和开展的活动总称。宪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与法制的标尺。
11.违宪审查 概念:由特定的机关对立法行为以及其他行为进行审查并处理的一种制度。 对象: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地方的立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行为,选举行为等。 模式: (1)普通法院模式。美国 (2)专门机关模式。宪法法院(奥地利,德国)和宪法委员会(法国) (3)立法机关模式。英国 方式:一般审查与个别审查;抽象审查与具体审查;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 附带性审查与宪法控诉。
12.中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1)全国人大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 (2)违宪审查程序:提出违宪审查,对违宪问题进行审查,对违宪问题作出处理。 怎样完善:设立专门违宪审查机关;完善违宪审查的法律制度;加强宪法的适用。
13.宪法解释 概念:在宪法实施过程中,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宪法的含义、内容和界限所作的说明和补充。 解释体制 (1)立法机关解释体制。源于英国。我国宪法的解释权由人大常委会行使。 (2)司法机关解释体制。美国。普通法院解释宪法。采用这一制度的很多。 (3)专门机关解释题字。宪法法院,宪法委,宪法保障法院等。源自法国。
中国的宪法解释 (1)属于立法机关解释体制。 (2)1978年宪法首先确认和建立。1982年宪法再次确认了宪法解释的机关是人大常委会。 (3) 我国的宪法结识体制与我国的宪法体制是相吻合的。全国人大常是全国人大的组成部分,享有解释宪法的权力,是的宪法解释具有立法性质和普遍的约束力,并使宪法解释工作成为一种经常性的行为。人大常比其他机关更加了解宪法的愿意和精神。 (4)我国现行宪法解释体制还存在一定问题,最突出的表现是缺乏具体的程序,应当建立和完善具体的解释程序,将宪法解释进一步规范化。
14.宪法修改 概念: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对宪法规范予以补充、调整、删除的行为,以保证宪法的内容与社会发展相适应。 形式: (1全面修改(2)部分修改(3)无形修改 宪法修改的程序:提案,审定,审议和表决。 中国宪法的修改: (1) 我国一共制度了四部宪法,前面几部采用全面修改的方式,1982年宪法生效后,采用部分修改的方式。经过了四次修改,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 (2) 宪法修改制度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宪法修改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宪法修改的提案主体是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的提议。三,宪法修改须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 /3以上多数通过。 (3)从现行宪法的修改来看,中共中央委员会的宪法修改建议对我国的宪法修改制度和宪法修改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15.国家性质 (1)即国体,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与形式。 (2)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根本标志),以工农联盟(最高原则)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体国家。我国的国体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3)人民民主专政是指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的一种国家政权。 (4)特点:统一战线+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 (5)阶级结构: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知识分子是依靠力量;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特色。
16.爱国统一战线 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时期、中共为取得革命和建设胜利而与各革命阶级组成的政治联盟。是我国人民专的特色和优势,中国革命胜利的三大法宝。 新时期特点: (1) 以中共的领导为最高原则 (2) 以政治协商为主要主要工作方式 (3) 以爱国主义为政治基础和界限范围 (4) 以“三大任务”为奋斗目标 (5) 政协会议为组织形式,在我国民主参政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已成为我国的宪法惯例和政治特色。 任务: (1)为现代化建设服务。 (2)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服务。 (3)为维护国际团结、世界和平服务。
17.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在本质上是人民民主的政治文明。有着本质区别,优越性和时代特点。 (1)中共的领导是社政文明建设的保障。 (2)人民当家作主是社政文明建设的本质特点。 (3)坚持依宪治国是社政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 精神文明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一项基本内容,宪法对其有明确和完整的规定。包括教育文化建设+思想道德建设。
18.“三个文明”的协调发展 (1)物质文明是人类改造自然界的物质成果,表现为物质生产的进步和人们物质生活的改善及不断丰富。政治文明是国家政治行为的进步状态,最主要表现为宪政文明和法治。精神文明是人类精神生活的进步状态,表现为教育、科学、文化知识的发达和思想道德素养的提高。04年宪法写入“政治文明”,三者连成一体。 (2)物质文明是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基础,没有一定的物质文明就不可能有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 (3)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决定了物质文明的社会性质,为物质文明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并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4)从广义上讲,政治文明是精神文明的一个方面,精神文明是政治文明追求的一个目标,政治文明是精神文明的保障。 (5)我国的社现建设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具体来说就是“三个文明”的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建设是基础和根本,但物质文明建设的发展和进步离不开政治文明提供政治动力和政治保障,离不开精神文明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19.政权组织形式(政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特点: (1)目标是规范国家的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 (2)人大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其他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实行一院制。 (4)职代表。 (5)在人大中设立人大常委会作为常设机关。 优越性: (1)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 (2)便于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3)能在保证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完善: (1)进一步理顺党与人大的关系,改善党对人大的领导。 (2)进一步完善以人大制度为基础的宪政体制。 (3)进一步加强人大的自身建设。 (4)进一步规范权利运用的具体程序。
20.中国选举的民主程序 组织: (1)我国主持选举工作的机构有两种:一是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由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二是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的选举。 (2)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领导。 程序: (1)划分选区。按照每一选区1~3名代表划分。 (2)选民登记。“一次登记,长期有效”。20日,5日前起诉。 (3)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关键环节。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各政党、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15,5天前公布。差额选举,直接选举,多1/3至1倍,间接选举,对1/5至1/2。 (4) 投票选举。直接选举地方由选举委员会主持,县级以上由该级人大主席团主持。 (5) 公布选举结果。直接选举,全体过半数参加,参加的过半数当选。间接选举必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才能当选。
罢免、辞职和补选 (1) 罢免直选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罢免间选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过半数,人大闭会期间,须经各人大常过半数通过。罢免决议抱上级人大备案。 (2) 补选出缺可以差额也可以等额。全国,省、直辖市、自治州人大代表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呈。县级向本级。乡镇向本级。
21.政党制度 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政党制度,是宪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对各民主党派的方阵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内容: (1)中共在国家政权中居领导地位。(最高原则,政治基础) (2)各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 (3)中共和各民主党派的关系既不是执政党与反对党的关系,也不存在轮流执政的问题,但民主党派具有重要的监督作用。 (4)中国人们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形式。 政协会议 性质:中国人民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政治联盟)。 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22.国家结构形式(影响因素:民族因素和历史因素) 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
2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自治机关:自治区、州、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权: (1) 制定自治条例(人大,基本、重大问题)和单行条例(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具体问题)。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县的抱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人大常委会备案。 (2) 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3) 管理地方财政。 (4) 安排和管理地方经济建设事业的自主权。 (5) 管理本地方科教文卫体事业的自主权。 (6) 依照法律规定,组织维护本地方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门。 (7) 其他方面的职权。
24.特别行政区制度 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受中央人民政府统一管辖。 特点: (1) 享有高度的自治权。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中央不在此征税。 (2) 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3) 由当地人管理。“港人治港”,“澳人治澳” (4) 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 (1) 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2) 负责管理防务 (3) 任命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4) 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5) 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6) 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5.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基层政权同政权机关的关系是指导关系 一, 居委会 (1) 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9人组成 (2) 设立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100~700户) (3) 居委会对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 村委会 (1) 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7人组成,村民直选产生 (2) 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抱县人民政府批准 (3) 村委会对村民会议负责、报告工作
26.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概念:由宪法确认的,作为公民所应享有和履行的最起码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特点: (1) 对于国家和公民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 (2) 宪法所确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主要反映了国家机关和公民的关系。 (3) 基本权利和义务构成了普通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基础或原则。
27.人权与公民权 (1)人权是一个政治概念,是指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其最初的含义包括人们追求生活、财产、自由和幸福的权利。随着人类民主政治的发展而不断丰富,经历了一个由平等自由权到参政权、平等经济文化权和国家化的发展过程。 (2)公民权是人们对宪法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通称。 (3)二者联系:公民权与人权有这历史的、政治的联系,公民权是人权的法律化和具体化,而人权是公民权的政治基础。宪法公民权的相关规定以人权作为其政治基础和理性依据,而这种人权入宪入法的过程也为人权的发展和实现提供了具体化途径和法律保障。 (4)二者区别: 首先,二者性质不同,人权是一个政治概念,在实践中不断发展,不同的人们可以对人权有各自不同的理解;公民权是一个法律概念,其含义和保护方式有着法律的界定,人权的内容一定入宪成为公民权,就有了具体的含义,只能依法解释和保护。 其次,二者不能简单的等同,因为二者从性质到形式差异很大,人权的一个方面可能具体化为公民权的若干项权利,而公民权的一项权利也可能同时体现着人权多方面的要求,不能一一对等。 最后,人权与公民权相比,还具有阶级性,民族性,地域性以及时代性和国际性的特点。
28.中国公民权的特点 (1)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主体广泛,范围广泛) (2)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3)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 (4)。。。。 。的一致性。
29.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自由 (3)出版自由 (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5)结社自由 三、财产权 四、宗教信仰自由 五、人身自由 (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3)公民通信自由与秘密受法律保护 六、批评、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和取得赔偿权(诉愿权) 七、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1)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2)劳动者的休息权(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3)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4)物质帮助权(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 (5)文化教育权利 八、特定主体的权利 (1)妇女的权利保护 (2)儿童、老人的权利保护 (3)残疾人的权利保护 (4)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保护
30.公民的基本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1)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公民和法律 (2)公民必须保守国家秘密 (3)公民必须爱护公共财产 (4)公民必须遵守劳动纪律 (5)公民必须遵守公共秩序 (6)公民必须遵守社会公德 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五、依法纳税
41.国家机构 概念:国家为实现其管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称。 包括立法、行政、司法、军事机关等。 特点: (1) 阶级性(2)历史性(3)特殊的强制性(4)组织性(5)协调性 中央国家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地方国家机关: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乡镇一级——人大、人民政府
42.组织和活动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 (1) 民集是一种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法治规范下的民主的结合。 (2) 在意志代表方面,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由人大代表人民的最高意志,制定法律,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3) 在权限划分方面,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军事机关等由人大选举或决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各机关在宪法权限内处理属于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国家事务。 (4) 在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关系方面,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的原则,但必须坚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 (5) 在国家机关内部关系方面,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机制,而行政机关及军事机关则都实行首长个人负责制。 (6) 在具体工作方面,不管在哪一个国家机关,具体决策过程都必须遵循民集原则,既不能出现“一言堂”的情况,也不能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 民集是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国家机构的基本原则。既防止了权力过分集中,又避免了不必要的牵制,保证了国家机关工作的有效进行。
二、责任制原则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决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所产生的结果,都必须承担责任。 (1) 人大向人们负责 (2) 分为集体责任制和个人责任制
三、法治原则 国家机关在其组织和活动中都要依法办事,不以个别领导人的个人意志为转移,也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 (1) 国家机关的设立和活动都有法可依,任何国家机关及其附属机构的存在都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2) 国家机关作出觉得、命令、裁判等工作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符合法律规范。 (3) 任何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国家机关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
43.全国人大 性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 职权: (1) 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 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3) 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领导人。
全国人大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 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最高法院长,最高检检察长; 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
对于以上人员,根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三个以上代表团或者1 /10以上的代表的罢免案,全国人大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在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并经全体代表过半数的同意后,予以罢免。
(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全国人大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有关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觉得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极其制度,觉得战争与和平问题,等等。
(5)最高监督权 有权监督由它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这些国家机关都要想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人大听取并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后者不适当的决定; 听取、建议修改和通过国务院的工作报告,撤销其不适当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听取最高法,最高检的工作报告;中央军委主席也要向全国人大负责。
(6)其他职权
会议制度和工作方式: (1) 工作方式是举行会议。每年一次。 (2) 选举和罢免的程序:提出议案,审议议案,表决通过议案,公布法律、决议。 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按专业分工设立的辅助性工作机构) (1) 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和华侨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2) 任务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拟定有关议案或提出有关报告,交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处理。
临时性委员会: 全国人大根据实际需要为完成其某项特定工作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性工作机构,它的工作是临时的,没有固定任期。
44.全国人大常委会 性质: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隶属于人大, 必须服从全国人大的领导和监督,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组成和任期: (1) 每届人大一次会议时,由全国人大从代表中选举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 (2) 与全国人大代表不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职务。 (3)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成员。
职权: (1) 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常委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2) 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有权制定和修改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还可以修改、补充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但不得与该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有权解释法律,不仅可以解释由它自己制定的法律,还可以解释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 (3) 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有对下列国家重大事项的绝对权: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的审批权;决定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重要协定;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接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4) 任免权。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法院长的提请,任免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检检察长的提请,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院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5) 监督权。人大常委会对其他由全国人大产生的中央国家机关都有权进行监督,主要有三种方式:一,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国务院及其各部位、最高法、最高检提出书面质询案;二,国务院、最高法、最高检在常委会会议上,围绕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向常委会做工作报告;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对法律实施工作进行考察的执法检查。 (6) 其他职权
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1) 工作方式是举行会议。会议的形式有两种: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的委员长会议和由全体组成人员组成的全体会议。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要的日常工作。
45.全国人大代表 全国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的组成人员,其中一部分代表同时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
工作: (1) 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如:出席会议,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可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议案(包括修宪的议案);参加各项选举,可对主席团提名的国家领导机构的负责人名单提出意见;参加觉得国务院组成人员和军委副主席、委员的人选;可提出询问,可依照法定程序,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其下属各部委、最高法、最高检的质询案;可依照法律的规定提出罢免案;可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点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可向全国人大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2) 闭会期间的工作。如:全国人大代表在常委会的统一安排下,对有关地区、单位进行视察,就被视察的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意见,但不直接提出问题;可应邀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以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会议和人大常委会会议,回答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的询问,协助政府推行工作;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议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权利和义务: 权利—— (1) 全国人大代表有权出席人大会议,发表意见,参与表决,共同觉得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人选和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 (2) 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的权利。1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3) 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质询案的权利。 (4) 依法提出罢免案的权利。 (5) 人身特别保护权。 (6) 言论免责权。 (7) 适当补贴和物质上的便利的权利。 义务—— (1) 模范的遵守宪法和法律,在代表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宣传法治并协助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 (2) 与原选单位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接受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其所选出的代表。 (3) 保守国家秘密。 (4) 出席全国人大会议,认真参与对国家事务的讨论和决定,积极参加代表的视察活动。
46.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性质:国家元首。 任职基本条件: (1) 必须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 必须念曼周岁。 职权: (1) 公布、发布命令权。法律在人大或常委会通过后,由国家主席予以颁布。根据人大或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紧急状态令、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等。 (2) 任免权。全国人大或常委会确定国务院组成人员的正式人选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根据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派出或召回驻外使节。 (3) 外交权。对外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国家主席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批准或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 (4) 荣典权。根据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代表国家向那些对国家有重大功勋的人或单位授予荣誉奖章和光荣称号。
47.国务院 性质:即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领导体制: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委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总理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对他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此相联系,他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具体包括: (1) 由总理提名组成国务院,总理有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任免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议案的权利。 (2)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其他组成人员都在总理领导下工作,向总理负责。 (3) 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对于所议事项总理有最后决定权,并对决定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4) 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国务院有关人员的决定,都由总理签署。
职权: (1) 法规制定权。包括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的权力。 (2) 提案权。 (3) 领导权。对所属各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和监督权。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和所属各部委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国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必须接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和监督。 (4) 管理权。 (5) 任免权。任免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员;奖励先进的工作人员;惩罚违反法纪并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 (6) 行政区域划分权。 (7) 紧急状态决定权。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8) 其他职权。
48.人民法院 组织系统:由最高法、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高级、中级,基层)、专门人民法院(军事[高,中,基],铁路运输[中,基] 海事[相当于中级])构成。
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 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所作的判决和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1) 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2) 审判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和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最高法认为应当由它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审判不服高级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或抗诉案件。 (3) 最高法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4) 负责核准死刑案件和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 (5) 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作出司法解释。 (6) 负责管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设置、人员编制等方面的司法行政工作,并决定海事法院的设置或者变更、撤销,规定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划分及审判机构。办事机构的设置。
领导体制: (1) 最高法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 最高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和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 一、 对高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最高检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进行审判。 二、 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三、 核准死刑案件。 四、 通过检查案件,考核工作,对下级人民法院进行监督。 (3) 上级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 一, 上级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法移送的第一审案件。 二, 审判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不服上诉和抗诉的案件。 三, 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四, 对管辖有争议的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指定受理法院。 五, 通过检查案件,考核工作,对下级人法进行监督。
49.工作原则和基本制度 (1)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一,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法独立审判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 二,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判中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进行审判,实事求是的对案件作出公正判决和裁定。不受任何组织,领导及其他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在审判办理各种案件中,只服从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在职权范围内的活动必须独立进行。 三, 贯彻这一原则,有利于保证国家审判权的统一行使,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执行,保证审判工作正常进行,保证案件的正确判决。 四, 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并不是不受任何监督。在我国,人民法院要向同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要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监督。此外,还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看司法的原则)
(3)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4) 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5) 合议制度
(6) 回避制度: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如果与审判人员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应当回避。 意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公正审判,防止审判人员主观偏向的诉讼制度。 情形: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他的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 四,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7) 公开审判制度(中心环节) (8) 两审终审制 (9) 审判监督制度 (10) 审判委员会制度 审判委员会的任务: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案件;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分析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检查执法情况,提出本院审判工作中的改进办法; 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问题。
50.人民检察院 性质: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组织系统:最高检+地方各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领导体制: 双重从属制 职权: (1) 对于叛国、分裂国家等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 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3) 对公安机关的侦察活动进行监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 (4) 批准延长侦察期。 (5) 对刑事案件行使公诉权。 (6) 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和审判监督程序。 (7) 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 依法保障公民对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申诉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受理公民的控告、检举和申诉。 工作原则: (1) 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 (2) 公民在使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3) 公民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4) 专门工作与走群众路线相结合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