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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考研:国际私法的学说一览表

时间:2013-06-19 17:03:33 点击:4275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国际私法的学说一览表

国际私法学说历年来是中国政法大学考研的重灾区,也是中国政法大学考研必考点。对于中国政法大学考研的考生来说,对于国际私法的学说部分要求从时间、代表人物、主要思想、影响等四个方面加以掌握。

学说名称

主要思想

评价

(一)13-14世纪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意大利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

意大利各城市有自己的城邦法则,为了解决城邦法则之间的冲突,巴托鲁斯首先抓住了法律的域内效力和法律的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创造性的提出了两个问题:(1)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在域内的一切人;(2)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到了城邦以外的自己的居民。为了回答上述问题,他指出应当将法则区分成物法和人法。其中物法必须且只能在指定者管辖领域内适用;人法则是可以随人之所至适用于域外。并通过法则本身的主词判断是物法法则或人法法则

法则区别说的产生标志着作为独立法律体系的国际私法从此诞生

(二)16世纪法国法则区别说

法国学者杜摩兰、达尔让特莱

杜摩兰赞成将法律分为“人法”、“物法”,但极力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缩小“物法”的适用范围。除此之外,杜氏对国际私法的卓越贡献更主要地表现在契约方面。他指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习惯法。而且认为,即令在当事人契约中未作这种明示的选择,法院也应推定当事人意欲适用习惯于契约的法律。这就是所谓被后人称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理论。

达尔让特莱的研究主要建立在浓厚的属地主义思想基础上,站在杜摩兰主张所有法律和习惯大都是“物法”范畴。只是在少数例外情况下才带有“人法”性质,虽然有时也有一些与人和物有关的所谓“混合法”,但仍应被视为“物法”范畴,从表面上看,达氏的思想并没有什么新东西,因为它的核心内容与封建属地主义相一致。

杜摩兰和达让特莱虽然站在不同出发点研究法律选择问题,但二者理论的结合使意大利法则区别说“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即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因而人们普遍认为二者学说共同构成法国学派或法国法则区别说

(三)17世纪荷兰的国际礼让说

荷兰学者优利克·胡伯

胡伯的贡献就在于他把法则区别说与现代国际法上“国家主权”的概念相结合,从“礼让说”的角度研究法律冲突问题。胡氏理论主要表现于他所提出的著名的三项原则中:1、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在境内发生效力并约束其所有臣民,但无域外效力;2、凡在其境内居住的人,无论是长期的或临时的,都应视为其臣民;3、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其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权益。

我们也不难发现,胡氏的这一种理论实际上包含了一种既得权思想。胡伯的国际礼让说虽然受到了一些批评,但它对国际私法的发展所起的作用是不可抹煞的。这种思想后来为英国的戴西所继承并发扬

(四)19世纪初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德国的法学家萨维尼
现代国际私法的奠基人

国际私法学的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萨维尼在他出版颇具影响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全面论述了他的国际私法理论:1、在国际交往中各国由于存在共同利益,为了便于国际交往和减少法律障碍,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国法律的平等。2、他还极力反对从法律规则自身的性质来决定其是否可适用于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主张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根据法律关系固有的性质对所应适用的法律进行探讨。在他看来,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和理性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它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因此,法院在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该法律关系的本座的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法律就是所应适用的法律。3、萨氏还为确定所谓本座设定了一些他认为具有普遍意义的标准(即我们现今所知道的连接因素),包括住所地、居所地、物之所在地、缔约地、行为完成地等等。他认为有关人的身份地位问题,住所为人的归属之地,因此住所地即是它的本座;有关物权关系,物本身是可感知的,且占有一定的空间,故物之所在地是其本座;而契约之债是一种无形之债,只能从其自然的发展中寻求可见的表象,因此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的表示,那么契约履行地应为它的本座;同样道理,侵权之债的本座就在侵权行为地,程序问题的本座则在法院地,因为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绝然不同,法官只遵循自己的程序法。

萨氏的上述理论所作出的贡献。首先,他一改统治了几百年的法则区别说的分析法律性质的方法,而代之以分析法律关系性质的方法,这在方法论上不能不说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其次,他创造性地提出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或称连接因素,为国际私法更加规范化和更具操作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再次,国际私法的历史也表明,他的理论对后世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如现今流行的“法律关系重心说”、“最密切联系说”等,无一不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也许正是基于上述原因。

(五)18世纪英国的既得权说

英国学者戴西

戴西1896年出版《法律冲突法》一书,英国对国际私法的研究开始掀起热潮。戴西在国际私法上的研究成果主要在于他提出了著名的既得权说。该说的核心内容就是;严格地讲,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并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所取得的权利。在这里戴西进一步指出,每一个文明国家的冲突法,都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基础上,即根据一国法律正当取得的权利,必须也为其他任何国家承认和保护。

我们应该承认,该学说在国际私法的发展中所起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它不仅在英国获得了成功,而且还越过大洋传到美国,并为美国学术界和司法实践全面接受。

(六)19世纪库克的本地法说

美国的法学家

库克

库克于1942年出版《冲突法的逻辑和法律基础》,系统地阐述了其“本地法”的思想。1、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2、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外国法,但此时只能将外国法规范并入自己的法律规范,然后作为自己的规范予以适用;3、因此,法院执行的只能是本地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亦即一个内国权利,一个本地区权利。

库克以现实主义为出发点,重点考察法官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实际做法,由于他更夸大了法律的属地性,仍然把国家主权原则与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外国法二者截然对立起来,比“既得权说”走得更远。但是,他成功地批判了传统国际私法理论特别是既得权说,为此后美国众多现代国际私法理论的形成铺平了道路

(七)19世纪结果选择说

美国学者凯弗斯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以库克为先导的抨击传统国际私法理论的运动可以说在美国产生了不小的震动。然而,这场运动的意义并不在于运动本身。而在于它激起了美国国际私法学界在批判旧理论的同时创立新理论的热潮。卡弗斯就是其中代表人物之一。

卡弗斯在1933年卡弗斯教授在《哈佛法律评论》杂志上发表《法律选择问题评论》一文,首次对传统理论提出批评。他指出,在处理冲突案件中,法院的义务不是通过研究管辖权来选择适用于案件的法律,法院的职责永远是实现结果的公正。他主张应只作“管辖权选择”的传统制度,而代之以“规则选择”或“结果选择”的方法

卡氏理论一经产生,就示人以一种耳目一新的感觉。他从追求公正的结果中探求法律选择的理论根据,虽然因为他提出的“公平”标准过于抽象模糊,因而缺乏可行性,但是,正如卡弗斯自己所说,尽管这些原则看来不会很快取代萨维尼所主张的方法,然而,它们无论是在观念上还是在论述的方法上都赢得了赞扬并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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