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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考研宪法学讲义

时间:2013-06-10 17:35:48 点击:3704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宪法学讲义

一、宪法的特征:

1、形式特征:

  a.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

   宪法的制定要成立专门的临时制宪机关。

 在我国,修改宪法的有效议案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中共中央无权向全国人大直接提出修正案。全国人大制定的普通法律只须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b.宪法效力最高、位阶最高

 宪法是根本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普通法律的规定不得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2、实质特征:

   宪法的根本目的在于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保障公民权利在宪法中居于核心的支配地位。

二、宪法的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a.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美国1787年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918年苏俄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b.不成文宪法是指既有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又有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而不存在名称为宪法的成文法典。英国宪法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a.刚性宪法: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在美国,宪法的修改必须由联邦两院2/3以上议员提出修正案,或者由2/3的州议会的请求,召集制宪会议才能提出;修正案提出后还需要经过3/4的州议会的批准,或者由全国3/4的州组成的制宪会议批准。

   b.柔性宪法: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英国是典型的柔性宪法国家。

3、原生宪法和派生宪法:

   a.原生宪法:直接产生于本国的宪政运动或者根植于本国的具体历史条件,其内容大多具有本源性和首创性的宪法。如英、美、法、苏俄、孙中山的五权宪法等。

   b.派生宪法:从外国移植或模仿,其内容大多具有继承和借鉴性的宪法。

三、宪法的渊源:

1、成文宪法典:宪法修正案是宪法典的组成部分之一。

2、宪法性法律:普通立法机关依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宪法规范为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带有宪法内容的普通法律和带有宪法内容而经国家立法机关依法赋予其法律效力或重新进行法律解释的某些政治性文件或国际协议、地区性盟约等。

3、宪法惯例: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不被法律明确规定的,其内容是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基本问题的,得到公众普遍承认并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得到继续遵循的习惯和传统的总和。违反宪法惯例不构成违宪,不能引起违宪审查。

4、宪法判例: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普通法院或专门机构在适用宪法审判案件时形成的具有约束力的先例。

四、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原则是指形成宪法规则和规制宪法行为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是宪法的灵魂或宪法的精神实质。

 宪法基本原则是指宪法在调整基本社会关系、确认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时所依据的并反映其根本价值和作用的最基本的准则。具有普遍性、特殊性、最高性、抽象性、国别性与国际性。

1、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指一国对内外事务的最高以及终局的决定权与处理权,具有强制性、合法性和最高性。

  人民主权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派提出,制度上体现为代议制。

  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人民主权具有阶级性。

2、基本人权原则:人权是指每个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证人权”入宪。

3、法治原则: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或法律至上,中心和实质含义是对国家权力的约束与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当法律权威与个人权威发生矛盾冲突的时候,法律权威至上。法治包含两个重要原则,一是依据法律约束政府,一是平等对待每一社会成员。其核心内容是: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一切国家机关和官员都必须依法治理国家;宪法和法律必须符合正义,是良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独立,只服从于宪法和法律。

  法治的八项原则:普遍性,公开性,不溯及既往,明确性,不矛盾或避免矛盾,有遵守可能,稳定性,官方行为与已公布的规则的一致性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宪,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宪法上正式确立了法治原则。

4、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

英国洛克提出分权理论,法国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完善了三权分立理论。

资本主义为分权原则,社会主义为监督原则。

五、宪法与宪政:宪政的本质是限政,简而言之就是有限政府,它指向一套确立与维持对政治行为与政治活动的有效控制的技术,旨在保障人的权利与自由。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作为实际存在的宪政必须以良宪为前提和标志。

  西方宪政理论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是分权与制衡原则,而在中国的宪法传统理论中,权利产生于国家权力,服务于国家权力,并且最终服从于国家权力。

六、宪法的创制与修改:

1、宪法的创制:拥有制宪权的特设机构、国家机关、特定团体按照一定的程序起草、审议、通过、批准宪法的一系列行为的总和。

2、宪法的修改:宪法正式生效以后,在实施的过程中,由特定的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废止、改变、补充宪法的部分内容的活动的总和。

宪法修改的限制:a.修改内容上的限制

        b.修改时间上的限制

        c.特殊情况下修改宪法的限制

        d.修改程序上的限制

七、宪法解释: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宪法解释机关:a.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我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

         b.最高法院(美国)

         c.特设机关(法国宪法委员会、德国宪法法院)

八、宪法实施与宪法监督:

1、宪法实施保障体制:

   a.司法机关模式:源于美国。法律的违宪审查权一般为最高司法机关所保留,

   b.立法机关模式:源于英国。英国由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央立法机关一般都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执行它所通过的法律和决议。因此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也都采取这种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c.专门机关模式:主要有法国、德国、奥地利等。

2、违宪审查制度: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1)a.事后审查:大多数国家的违宪审查机关只在议会制定的法律正式生效后,其合宪性按照特定的程序遭到主体质疑后才予以审查。

 b.事先审查:法国宪法委员会只能在议会制定的法律正式生效之前予以审查。一旦法律被裁定违宪,不得颁布;法律一旦公布和生效之后,不得质疑其合宪性。

 c.附带性审查:又称具体性审查。美国最高法院只能在审理具体案件时,通常应当事人的请求,附带地审查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是否符合美国宪法。

 d.宪法控诉:德国独有的制度。公民个人,无论其权力是否收到实际损害,只要认为议会制定的法律损害了基本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力,就可向德国宪法法院提出控诉,请求审查该法律的合宪性。

 e.抽象性审查:德国宪法法院在没有案件发生的情况下,应联邦政府、州政府或联邦议院1/3议员的请求,有权直接对议会制定的法律的合宪性予以审查。

(2)我国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

 ①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体系:

a.全国人大对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改变或撤销;

b.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

c.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有权撤销,不可改变;

d.国务院对各部委及地方各级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既有权撤销又有权改变。

 ②提出违宪审查要求的主体:

  a.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和地方省一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提出违宪审查要求

  b.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有权提出违宪审查请求

 ③关于地方立法机关的知识点:

  a.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是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包括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有经济特区。制定后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事后审查)。

b.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主体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事先审查),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先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再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复合审查)。

九、新中国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认我国为新民主主义国家,实行人民民主专政。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21954年宪法:全国人大第一届第一次全票通过,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确认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为其宪法原则。

31975年宪法

41978年宪法

51982年宪法: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1)确定四项基本原则为总的指导四项;

   (2)强调以经济建设为工作重点,同时又高度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3)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4)保障和扩大公民基本权利;

   (5)开始注意促进国家机构的民主化和效率化

6、对1982年宪法的修正:

  (1)1988年修正:确立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

    (2)1993年修正:a.对我国政党制度作出简单规定;

          b.确定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合法地位;

          c.确立了市场经济的宪法地位;

          d.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由3年改为5年。

    (3)1999年修正:a.确认邓小平理论的宪法地位;

          b.提出“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

          c.对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制度作出规定;

          d.确认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宪法地位和宪法保障。

    (4)2004年修正:a.确立“三个代表”为指导思想;

          b.“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c.将“决定戒严”修改为“决定进入紧急状态”;

          d.“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

          e.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每届任期统一为五年;

          f.确认《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宪法学笔记完整版地址:中国政法大学考研名师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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